(2014)静刑初字第4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越成。 辩护人黄德泉,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4〕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越成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越成及其辩护人黄德泉律师、吴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越成自2012年6月起担任上海戏剧学院(以下简称“上戏”)表演系教师。2014年年初,卓越成受学校委派,担任该校2014年本科阶段专业招生考试面试考官。 被告人卓越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向考生王乙的父亲王甲索要贿赂,并于2014年1月21日通过王乙收受贿赂款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万元。后被告人卓越成在王乙参加上戏专业招生面试时,为王乙谋取利益。 同年2月13日、14日,考生潘乙的父亲潘甲让他人分二次向被告人卓越成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0万元。后被告人卓越成将上述钱款予以花用,并在潘乙参加上戏专业招生面试时,为潘乙谋取利益。 2014年3月,上戏纪委、监察处接到相关举报,并展开调查核实。同年4月24日,被告人卓越成在接受办案机关谈话时,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 被告人卓越成对收受王甲12万元和潘甲10万元均无异议,但提出未向王甲索贿。 被告人卓越成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卓越成向王甲索贿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系自首;购衣款5千元及辅导费1万元应从受贿金额中扣除;在收受王乙家长贿赂款时,被告人卓越成尚不知晓将担任复试阶段面试考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卓越成自2012年6月起担任上戏表演系教师。2014年年初,卓越成受学校委派,担任该校2014年本科阶段专业招生考试面试考官,参与初试、复试环节的评审和三试录音录像工作。 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卓越成通过考生王乙收受王乙父母王甲、于某某给予的贿赂款现金12万元。后被告人卓越成在王乙参加上戏专业招生面试时,为王乙谋取利益。 同年2月13日、14日,考生潘乙的父亲潘甲让他人分二次向被告人卓越成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0万元,其中包括常某某(系被告人卓越成之妻)于2014年1月23日为潘乙垫付的购衣款约5,000元。后被告人卓越成在潘乙参加上戏专业招生面试时,为潘乙谋取利益。 2014年3月,上戏纪委、监察处接到其他考生家长举报,称卓越成在考前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泄露考题、借招生之名敛财。上戏纪委、监察处根据举报展开调查核实,经查询卓越成银行资金往来明细,发现卓越成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4年2月13日、14日收到汇款共计10万元。同年4月24日,被告人卓越成在接受上戏纪委、监察处约谈时,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卓越成在其家属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职务证明、干部履历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戏《关于2014年本科招生考务工作参加人员的通知》、《2014年上海戏剧学院表演(戏剧影视)专业招生考试流程》、《上海戏剧学院招生工作纪律守则》、《上海戏剧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报名表》、上海戏剧学院表演(戏剧影视)初试名单、复试名单、三试打分表,移动电话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业务凭证,证人王甲、王乙、于某某、常某某、潘甲、潘乙的证言,《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卓越成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其中,证人潘甲陈述,“我在北京时想好给卓老师感谢费,凑个整数10万元。我现在想想,这10万元最主要的是我希望卓老师在之后的上戏艺考中照顾我女儿潘乙而给的感谢费,另外还包括给卓老师的最后一次辅导费以及常老师为我女儿买衣服而支付的4、5千元。辅导费我自己估算下来是1万元左右。” 证人潘乙陈述,“我参加完卓老师的两次辅导后,算了一下大概7个小时,每小时1,500元。我就告诉我父亲,让他根据这个时间将辅导费支付给卓老师。具体他怎么付的,我不大清楚。大概是在2014年1月底左右,在我去北京参加中戏的艺术考试前,在我参加完卓越成老师的授课后,当时我提出为准备中戏的艺考准备去买几件考试用的衣服。由于常老师是学舞蹈的,所以我想让她陪我去,从形体方面提些参考意见。之后我和卓老师、常老师去了徐家汇的港汇广场。到了那里卓老师自己去逛,我和常老师看衣服。最后我买了‘dkny’和‘juicy’的休闲运动服各一套,还有一条‘underarmour’的裤子和两条提臀裤。在结账时,我用我妈妈的卡支付了‘juicy’的休闲运动服,大概三千多。这张卡里的钱是我的压岁钱。后来买其他衣服时,卡里的钱不够了,所以常老师帮我付了其他几件衣服的钱款。‘dkny’的两千多,‘underarmour’的裤子八百多,两条提臀裤,每条一千多。我第二天就告诉了父亲,说这些衣服大概六千元,由于我没带钱,最后是常老师付的。我父亲听了后也没说什么。” 证人常某某陈述,“2014年1月份的时候,我和卓越成一起带潘乙到徐家汇的港汇广场和汇金百货去买衣服,因为那天潘乙自己带的钱不够,所以有几件衣服的钱是我帮她垫付的,总共在6,000元左右。” 证人王甲陈述,“2014年1月20日左右,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当时临近春节,我儿子的辅导马上要结束了。那天卓越成打电话给我。当时是晚上,我和我妻子都在家里。我的电话是宁波的手机号码,所以当我看到是卓越成打来的电话,就想不要让老师出长途费用,特地把电话按掉后又回拨过去。在电话中,卓越成说我儿子想通过复试是有点困难的,需要点钱活动活动。卓越成表示复试涉及到12名考官,一个考官需要一万元活动一下,他自己就算了,需要准备11万元。我当时就先应付了一下,回答说好的好的。卓越成当时告诉我们他是上戏艺考考试组的成员,而且会一直走到最后。但他具体是哪轮的考官我不清楚。我打完电话后就把这个事情和我妻子讲了。我自己是比较反对这种事情的,我认为我儿子自身很优秀,没必要送钱活动,而且家里一下子拿不出这点钱。我妻子很关心儿子的前途,她认为既然卓老师已经提出来了,不给肯定不好。最后我妻子还是按照卓越成的要求给了钱。我事后知道给了12万。” 证人于某某(系王甲妻子)陈述,“2014年1月20日左右,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当时临近春节,我儿子的辅导马上要结束了。那天卓越成打电话给我丈夫。当时是晚上,我和我丈夫都在家里。我丈夫接的电话,后来他告诉我,卓越成在电话里表示复试很关键,如果复试不过,根本就没机会在三试里面表现。所以王乙的复试很关键,而为了通过复试要打点考官。卓越成表示复试涉及到12名考官,一个考官需要一万元活动一下,他自己就算了,要我们准备11万元。卓越成告诉我们他是上戏艺考考试组的考官,三轮考试全程参与。当时我丈夫反对给卓越成钱。他认为辅导费都已经给了卓越成,为何还要给钱,另外我儿子自身很优秀,没必要送钱活动,而且家里一下子拿不出这点钱。而我作为母亲,非常关心儿子的前途,想卓老师既然是上戏艺考的考官,而且如果我儿子被上戏录取,卓老师又是带班班主任。现在卓老师既然已经提出来要钱,不给肯定不好,万一他在考试中把我儿子刷掉怎么办。所以最后我决定还是按卓越成的要求给他钱。我给了卓越成12万。虽然卓越成说他自己的那份不要了,但这只是他嘴上讲讲。作为我们家长来说,肯定不会少他那份的,实事求是地说,我们家长全是为了孩子,既然11万都出了,不会少1万让卓越成不开心,我也怕不给的话,到时卓越成不开心,在考试中把我儿子刷掉。” 被告人卓越成供述,“2014年1月20日19时53分许,我与王乙父亲通话15分40秒,这个电话当时是王乙的父亲打给我的,当时王乙在报考中戏并参加中戏的艺考,他们打电话给我是问我关于王乙报考的事情,他们问得比较详细,我也解答得比较具体,所以这个电话的通话时间比较长。电话中,我与王乙的父母没有提及钱款的事情。王乙送现金给我的那天下午大约2点左右,王乙突然打我电话,问我在哪里,他说有事情找我,我问他什么事情,他说到了再说,我就说在会所对面的饭店里吃饭,地址等会我微信发给他。电话挂掉之后,我把饭店的地址用微信发给了王乙。过了一会,王乙来找我,他交给我一个纸袋子,说卓老师这是给你的新婚礼物,然后也没有说什么就先走掉了。当时王乙把袋子给我的时候,对我说是新婚礼物,我没有当着他的面打开来看。我是去年11月份结婚的,所以1月份的时候有同学给我结婚礼物,我也没觉得太意外。王乙走掉后,我打开来看了一下,发现里面全是现金,一共有12万元,我没想到王乙说的新婚礼物是这么多的现金,所以当时还是有点惊讶的。王乙是我的学生,当时他正报考上戏的表演专业并积极准备参加艺考,他送给我这样一笔现金,肯定不是结婚礼金这么简单,他送我钱一来是想和我拉近关系,二来也是希望我能够在他报考上戏的事情上多关照他一下。” 《上海戏剧学院招生工作纪律守则》,证实被告人卓越成在“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规定承诺书”部分签名、签名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越成作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1、是否应扣除1万元辅导费和5千元购衣款。 根据证人潘甲的证言,潘甲向卓越成行贿前,常某某曾于2014年1月23日为潘乙垫付过购衣款约5千元,鉴于常某某垫付购衣款与潘甲行贿时间间隔较短且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卓越成在收取潘甲的贿赂款后,卓越成或常某某再向潘甲索要过购衣款,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在计算卓越成受贿款时,应将购衣款5千元扣除。被告人卓越成于2014年2月13、14日收受潘甲贿赂款时,卓越成尚未对潘乙进行最后一次辅导,潘乙及潘甲亦无法根据辅导课时计算辅导费,故潘甲支付的贿赂款中应不包括辅导费,辩护人关于辅导费1万元应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是否构成索贿。 根据证人王甲、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卓越成以帮助王乙通过复试为由索贿。被告人卓越成则供述称系王乙主动给其贿赂款。鉴于证人王甲、于某某系夫妻关系、具有共同利益,且目前尚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卓越成索贿,从证据要求考量认定索贿的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卓越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是否认定自首。 上戏纪委、监察处收到的举报并非针对卓越成受贿。上戏纪委、监察处在调查期间虽发现卓越成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4年2月13日、14日收到潘乙家人汇款共计10万元,但该汇款不具有贿赂款的唯一可能性。被告人卓越成在上戏纪委、监察处未掌握其受贿事实的情况下,在约谈过程中主动交代其收取潘乙和王乙家长贿赂款,依法可认定自首。 4、12万元是否属于受贿性质。 被告人卓越成与王乙之间除师生关系外无其他人情及经济往来、被告人卓越成收受贿赂款的时间点临近上戏招生考试面试、被告人卓越成收受贿赂款前一日晚上曾与王甲通话并聊及王乙考试一事,被告人卓越成应当知晓王乙父母向其行贿的目的就是希望卓越成在王乙参加招生面试时为王乙谋取利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被告人卓越成于2014年1月21日通过考生王乙收受王乙父母给予的贿赂款现金12万元,被告人卓越成于2014年2月10日在“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规定承诺书”上签名。即使被告人卓越成在收受王乙父母贿赂款时尚不明知将担任王乙复试考官,但被告人卓越成为王乙谋取利益的方式不限于亲自担任复试考官,且之后被告人卓越成确实担任王乙面试考官并在面试中为王乙谋利,故被告人卓越成收取王乙父母12万元现金系受贿。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卓越成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为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卓越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卓越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毅 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 人民陪审员 余震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盈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