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70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津(又名“沈圆”),*出生于***,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2014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津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801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沈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予以退赔。 原审被告人沈津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津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津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刑初字第8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审 判 员 郑焯琼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