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刑初字第413号 自诉人郑某。 诉讼代理人沈利、李光熙,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陆建承、盛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重婚一案,自诉人郑某于2014年8月28日自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于2014年11月24日和12月4日两次传唤自诉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但自诉人郑某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诉人郑某诉被告人张某某重婚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 玮 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 人民陪审员 陈洪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文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