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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545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9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54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4)浦刑初字第54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牌号为豫PG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同路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而妨碍同向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通行,造成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致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李福星被撞倒地遭碾压致多发性创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照片、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某系自首,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及对被害人家属做出赔偿、取得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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