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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78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78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某某,*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暂住***;因本案于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78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某某,*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暂住***;因本案于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暂住****;因本案于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章某某,*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系工程建筑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暂住***;因本案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孟某某,*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系*****,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单位*****,注册地址***(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367室),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女,1966年1月17日生,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股东。
原审被告人陆某某,*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付某某,*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住***;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盛某某、章某某、孟某某、陆某某、付某某及被告单位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3786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朱某某、盛某某退赔犯罪所得,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某某,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章某某、孟某某、陆某某、付某某及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盛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37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代理审判员 韦 庆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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