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杨刑初字第110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杨刑初字第11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乙。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实行独任审判
(2014)杨刑初字第11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乙。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乙在本市虹口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将0.87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孙某某,后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倪某、李甲的证言,案发地点、手机通话记录、查获的毒品、毒资等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乙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8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乙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