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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207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4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20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2014)松刑初字第20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顾鹤东、朱慧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并使用,于2013年12月起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68,155.92元,并经农业银行多次催收,在案发前仍未归还。
  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农业银行归还人民币204,003.58元,清偿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农业银行的谅解。
  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警方提供线索,并协助警方抓获了网上在逃人员郑柳雯,目前郑柳雯已被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材料、交易明细、信用卡(恶意透支)台账、金穗信用卡催收函、还款情况说明、谅解书,农业银行报案人钱俊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源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网上逃犯,属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单位农业银行的谅解,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代理审判员 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 单国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章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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