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626号 罪犯徐文彬,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文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沪高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文彬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六年六月二十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沪高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文彬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九年二月十八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文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文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6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文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提出(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37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文彬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文彬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徐文彬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文彬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文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