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618号 罪犯周玉春,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1999)沪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玉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沪高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玉春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沪二中刑执字第34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玉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刑执字第27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玉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二○○七年十月十九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一中刑执字第24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玉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30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玉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24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玉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23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玉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提出(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36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玉春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玉春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3次表扬和1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周玉春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玉春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玉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2001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