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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61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7
摘要:(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617号 罪犯姚尚喜,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尚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
(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617号
罪犯姚尚喜,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尚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提出(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36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尚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尚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姚尚喜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尚喜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尚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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