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616号 罪犯金菊生,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0)沪二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金菊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三年一月十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沪高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菊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菊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一中刑执字第32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菊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17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菊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菊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提出(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36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金菊生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菊生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金菊生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菊生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菊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