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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235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30
摘要:(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2350号 罪犯龙廷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了(2008)沪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廷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龙廷
(2014)沪二中刑执字第2350号
  罪犯龙廷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了(2008)沪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廷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龙廷贵曾于2011年5月20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曾于2013年5月24日被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26日。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4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6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龙廷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廷贵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龙廷贵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廷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始至2020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金台
代理审判员 逄淑琴
代理审判员 陆俊琳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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