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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2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31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27号 罪犯王嗣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了(2007)普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嗣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27号
  罪犯王嗣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了(2007)普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嗣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嗣刚即被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以(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嗣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以(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嗣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35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6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嗣刚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嗣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337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嗣刚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嗣刚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表扬7次、记功3次等奖励。罪犯王嗣刚已交纳罚金人民币4万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王嗣刚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王嗣刚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嗣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案件涉及众多被害人,罪犯王嗣刚又系累犯,且其对被害人的损失尚未退清,综合其服刑中的表现、原判和财产刑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嗣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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