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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2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31
摘要:(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28号 罪犯廖冬。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一日作出了(2009)松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廖冬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
(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28号
  罪犯廖冬。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一日作出了(2009)松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廖冬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作出了(2010)松刑初字第90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廖冬即被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
  在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6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冬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35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6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廖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廖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332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廖冬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表扬6次、记功3次等奖励。罪犯廖冬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百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廖冬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廖冬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和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服刑中的表现、原判和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刑幅度,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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