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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12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1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12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剑。 辩护人庄毅雄,上海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薛瑾,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12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剑。
  辩护人庄毅雄,上海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薛瑾,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杨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杨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剑及其辩护人庄毅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据证人陶某某、殷某、王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以及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税收缴款书》以及原审被告人杨剑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杨剑在实际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为使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少缴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陶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为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销货单位为上海俊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俊函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税额共计人民币642,493.01元。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全部申报抵扣。2014年3月21日,杨剑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后未如实供述,同年4月22日,杨剑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5月,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人民币626,292.74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642,493.01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人杨剑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杨剑依法均应予处罚。杨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626,292.74元,依法可对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杨剑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剑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200.27元。
  上诉人杨剑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杨剑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辩论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且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642,493.0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罚金。原审被告人杨剑作为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杨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且已退出绝大部分税款,依法可对杨剑减轻处罚,故对上诉人杨剑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原判定罪准确的意见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诉讼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杨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200.27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剑、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声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其中,已退出的税款人民币六十二万六千二百九十二元七角四分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人民币一万六千二百元二角七分责令退赔。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费 晔
审 判 员 沈 燕
代理审判员 潘庸鲁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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