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青刑初字第152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9
摘要:(2014)青刑初字第15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4)青刑初字第15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某处娱乐时遭他人殴打,后其为泄愤在酒吧内滋事,酒吧保安遂将其带离至酒吧出口处并报警。当日22时47分许,民警及社保队员至现场后依法传唤被告人尚某某,但其不配合民警工作并殴打社保队员,致社保队员被害人唐某某、金某、王某、张某、姜某某受伤。经鉴定,唐某某、金某某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唐某某、金某、王某、张某、姜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李某某、毛某某、程某某、谢某某、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随意殴打多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汪爱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栋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