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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3
摘要:(2015)甬余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4)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于2014
(2015)甬余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4)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晶晶、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底至2014年2月底期间,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凤山街道丰泽华庭9幢906室自己家中,接受沈某、劳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100余期,并报码给上家“老张”(另案处理),累计接受投注额人民币22000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潘某主动向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到案经过”、检查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沈某、刘某、王某、施某、顾某、胡某、应某某、蒋某、谷某、劳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六合彩”投注,收受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22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潘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长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刘云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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