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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嘉刑初字第107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5
摘要:(2014)嘉刑初字第10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某,小名“二蛋”,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三合乡大吴皇村XXX号;2002年2月因敲诈勒索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劳动教
(2014)嘉刑初字第10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某,小名“二蛋”,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三合乡大吴皇村XXX号;2002年2月因敲诈勒索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劳动教养三年;2013年9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计时俊、赵秦,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某及辩护人计时俊、赵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栗某某在嘉定区真新街道丰庄北路口小尾羊火锅店内就餐时因琐事与其他客人发生争吵而心怀不满,即纠集同案犯张落实(在逃)等人意欲报复。当栗某某等人在小尾羊火锅店门口与被害人黎华军、黄甲、张甲、饶千良等人再次相遇时,双方即发生争吵,被告人栗某某、张落实等人即对被害人黎华军、黄甲、张甲、饶千良等人进行追打。同案犯张落实等人致被害人黎华军因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腹部造成下腔静脉与肠系膜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致被害人黄甲外伤性左下胸背部、右上臂、左拇指锐器创,右腰部穿透创,致右肾裂伤,左拇指屈指肌腱断裂,腹腔内少量积血;致被害人张甲腹部开放性刀伤:横结肠破裂、脾破裂;致被害人饶千良因外伤致头、胸部、腹部及左手锐器创,右侧血胸,胃破裂、肝破裂、腹腔内积血300ml等,经鉴定均构成重伤。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栗某某具有重大嫌疑并对其刑拘追逃。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栗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真新新村派出所自首。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黄甲、张甲的陈述,证人朱甲、黄乙、黄丙、黄丁、程甲、程乙、张乙、张丙、赵某某、陈甲、钱某某、李某、伍某某、陈乙、陈丙、王某某、张丁、唐某、葛某某、朱乙、吴某某、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赵永坤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病历记录、验伤通知书、出院小结、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尸体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户籍资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栗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栗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并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栗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丰庄北路口小尾羊火锅店内就餐时因琐事与其他客人产生矛盾,即纠集“张落实”(在逃)等人意欲报复。当栗某某等人在小尾羊火锅店门口与被害人黎华军、黄甲、张甲、饶千良等人再次相遇时,双方即发生争吵,栗某某、“张落实”等人即对被害人黎华军、黄甲、张甲、饶千良等人进行追打。同案犯“张落实”等人致被害人黎华军因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腹部造成下腔静脉与肠系膜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致被害人黄甲外伤性左下胸背部、右上臂、左拇指锐器创,右腰部穿透创,致右肾裂伤,左拇指屈指肌腱断裂,腹腔内少量积血;致被害人张甲腹部开放性刀伤:横结肠破裂、脾破裂;致被害人饶千良因外伤致头、胸部、腹部及左手锐器创,右侧血胸,胃破裂、肝破裂、腹腔内积血300ml等,经鉴定均构成重伤。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栗某某具有重大嫌疑并对其刑拘追逃。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栗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真新新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黄甲、张甲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其一行人在小尾羊火锅店就餐后被一名穿白色毛衣的男子及该男子纠集的人员无故追打等情况。
  2、证人朱甲、黄乙、黄丙、黄丁、程甲、程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等人在小尾羊火锅店就餐后被一名穿白色毛衣的男子及该男子纠集的人员追打,后对方另增数名男子持刀追砍其等人。
  3、证人张乙、张丙、赵某某、陈甲、钱某某、李某、伍某某、陈乙、陈丙(均为小尾羊火锅店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朱甲等人在小尾羊火锅店就餐以后被他人追打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张丁(均为小尾羊火锅店保安)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朱甲等人在小尾羊火锅店就餐以后在店门口被人追打,后有人受伤等事实。
  5、证人唐某、葛某某(均为路人)的证言证实,2007年1月7日晚丰庄北路西侧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其中追打的一方有人持刀捅刺被追一方人员。
  6、证人朱乙、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栗某某纠集人员打架等情况。
  7、证实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与被告人栗某某共同就餐时栗某某中途离开等情况。
  8、同案关系人赵永坤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其驾驶车辆搭载三名男子至丰庄路菜场门口,三名男子称系被栗某某叫来且下车后参与打架。案发现场有一名穿白色毛衣的人好像栗某某在与对方推搡。
  9、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现场勘验及提取血迹后鉴定的相关情况。
  11、病历记录、验伤通知书、出院小结、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尸体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黎华军的尸体检验情况及被害人黄甲、张甲、饶千良的伤势情况。
  12、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栗某某的到案经过。
  13、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1月某日晚22时左右,其在嘉定区真新新村一家火锅店楼上包房与朋友吃饭,饭后其下楼时在楼梯上碰撞到另一位同在该店吃饭的客人,双方发生争吵,对方另一人冲过来打其一个耳光,其气不过,遂打电话给朋友张落实,要他来帮忙打架,后其在饭店门口的路边与张落实及张带来的二人汇合。见面后其向张落实指认了对方人员,对方人员见后冲过来对其进行殴打,其与张落实等四人遂与对方互殴。后听到有人喊“警察来了”,双方人员分散逃跑。其一方四人跑到江桥批发市场门口停下来时其发现张落实手持一把带血小刀,张落实和另二人的身上也有血迹,其就问张落实是不是把人给捅了,张说是的,其就与张落实各自逃跑。
  14、户籍资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劳动教养决定书等。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控辩双方关于栗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栗某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闻翌
审 判 员 朱雯雯
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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