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27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27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尹大强,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解瑞强,上海范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27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尹大强,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解瑞强,上海范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大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90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尹大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尹大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大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尹大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尹大强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19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琦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