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奉刑初字第8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5)奉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
(2015)奉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姚天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谢忠华、刘旭、金杰军、王永华、沈国、金士君、华伟(均已判刑)在本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兴国村兴隆408号进行赌博时,因怀疑参赌人员沙某某从中作弊,即对被害人沙某某实施殴打并予以扣押,后根据谢忠华、刘旭“以一赔十”的提议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20万元。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被公安人员解救,被告人等未索得钱款。经鉴定,被害人沙某某左顶部头皮挫伤和右眼部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同年9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谢忠华、刘旭、金杰军、王永华、沈国、金士君、华伟的供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2014)奉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秀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 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