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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35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19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35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云伟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云伟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35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云伟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云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张云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云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云伟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云伟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云伟撤回上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玮
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
代理审判员 袁 婷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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