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86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 罪犯李莉萍,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12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莉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22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莉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2014)沪司狱女减字第25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女子监狱代表王雯、陆宇峰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菲出庭依法实行监督。罪犯李莉萍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莉萍自入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李莉萍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李莉萍的认罪书、关于罪犯李莉萍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李莉萍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 罪犯李莉萍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莉萍自入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书。在服刑中,该犯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期间,还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七次、记功三次的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李莉萍的认罪书、关于罪犯李莉萍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莉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为此,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七次、记功三次的奖励,基本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综合罪犯李莉萍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罪犯李莉萍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李莉萍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莉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