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85号 罪犯曾丽珍,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汇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丽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1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丽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2014)沪司狱女减字第25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丽珍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丽珍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曾丽珍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丽珍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丽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