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30号 罪犯阮江清,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阮江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2014)沪司狱青减字第43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阮江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习艺态度端正,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阮江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阮江清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阮江清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阮江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驱逐出境不变。 (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