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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4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27
摘要:(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42号 罪犯曹镇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1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镇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案受贿款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42号
  罪犯曹镇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1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镇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案受贿款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曹镇海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减字第38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7日至11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并于同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代表倪建伟、曾鸿出庭履行职务,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跃安、王文琤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罪犯曹镇海、证人周某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曹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表现为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后,获得表扬4次、记功2次等奖励。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计分考核有效分累计157分,累计无扣分,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为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镇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4]361号检察意见书表明,该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曹镇海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检察员出庭意见,同意对罪犯曹镇海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镇海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认识到其犯罪给社会、家庭及个人带来的危害性,表示要真心服判,通过服刑洗刷罪过;在遵守监规方面,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情况发生;在“三项”教育方面,能够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并获得茶艺师初级证书;在劳动生产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劳动态度端正,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曹镇海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曹镇海已上缴全部赃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曹镇海的认罪书、扣押物品清单、赃款、赃物执行回单、学习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曹镇海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奖(惩)审批表,证人周某某当庭证言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曹镇海予以减刑的意见,以及检察机关认为对曹镇海减刑程序合法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罪犯曹镇海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情况、赃款的追缴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其减刑的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镇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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