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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14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2-11
摘要:(2015)金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2009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
(2015)金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2009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2、3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联系,在本区金山卫镇御景龙庭185号某某室,将约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叶某。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证人叶某、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进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宣判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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