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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19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6
摘要:(2015)杨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杨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17时许,张甲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李某求购3克海洛因,双方约定于次日以人民币1,550元的价格在本市杨浦区大连路、昆明路路口处进行交易。次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张甲至上述约定地点,被告人李某将2.99克海洛因以人民币1,5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甲,后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某、张乙的证言,案发现场、查获的毒品、毒资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海洛因2.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获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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