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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7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6
摘要:(2015)黄浦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乙。 指定辩护人车圣婴,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
(2015)黄浦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乙。
  指定辩护人车圣婴,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乙及其辩护人车圣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乙于2011年12月,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变更为XXXXXXXXXXXXXXXX),并自2013年11月起持卡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84,441.79元,经发卡行以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归还。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14年11月5日将被告人张乙抓获。张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甲的证言,中国银行信用卡申领材料,中国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材料,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张乙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和定性均不表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亦无异议,但认为张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要求对张乙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乙持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乙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张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乙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代理审判员 陈柱钊
人民陪审员 周 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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