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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24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06
摘要:(2015)青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某。 被告人吕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
(2015)青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某。
  被告人吕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某号出租屋内放置了5台“晃晃”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0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抓获田某、张某某等10余名参赌人员,并扣押了赌资人民币3,040元、刷卡器1台、麻将机投币卡4张、账本1本、单据7张、麻将牌5副。
  另查明,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两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田某、张某某、吴某、张某、徐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吴某、张某某、胡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3,040元、赌具麻将牌5副、刷卡器1台、麻将机投币卡4张、账本1本、单据7张予以没收。
  诫勉语: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姚丽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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