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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52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0
摘要:(2015)闵刑初字第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钟某某,女;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2015)闵刑初字第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钟某某,女;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洪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起,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广贤路XXX号开设成人保健品店。2014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待销售的“植物伟哥”、“美国长效伟哥”、“金功夫”、“Vigour800’’、“Cialis"等假药共计428粒,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钟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交代了其售卖假药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的复函,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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