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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26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3
摘要:(2015)青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牙克甫·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牙克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5)青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牙克甫·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牙克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牙克甫·某某及翻译人员塔西·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牙克甫·某某至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诸翟村洪泾1号东200米处的桥洞下,将1包用绿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0.5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毒品及毒资均被缴获。
  另查明,被告人牙克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牙克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牙克甫·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向他人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牙克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牙克甫·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牙克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毒资人民币25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程 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