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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12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3
摘要:(2015)黄浦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 指定辩护人黄文征,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2015)黄浦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
  指定辩护人黄文征,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黄文征、翻译人员施玲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12时许,在本市沪南线公交车上,被告人罗某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之际,从其背着的包内窃得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64元)。后被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作案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罗某系聋哑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本市沪南线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之际,从其背着的包内窃得内有人民币164元的钱包一只,后被人赃俱获。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被告人罗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艳燕
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周 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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