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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35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5
摘要:(2015)奉刑初字第3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户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9日公
(2015)奉刑初字第3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户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起,被告人户某某在本区青村镇金钱公路XXX号无证经营保健品商店,将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假冒内服性药放于店内销售牟利。
  同年12月24日晚,公安机关在该店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性药“GOLDVIAGRA”、“V哥”、“蚁力神”、“德国魔棒”、“参茸补肾”、“五夜神”、“金伟哥VGA”共59粒。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卜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案发经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销售假药,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药政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户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随案移送的假药予以没收。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秀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严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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