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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32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6
摘要:(2015)普刑初字第3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汤路59弄34号402室;2011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15)普刑初字第3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汤路59弄34号402室;2011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9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至本市中山北路2550号附近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龚某身上查获一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鉴定,被查获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10.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包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