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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34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6
摘要:(2015)奉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
(2015)奉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人民塘路XXX弄XXX号开设无证游戏机房,内设“捕鱼”八联赌博机和“奔驰宝马”八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并聘请王某负责上分、收银。
  2014年12月20日18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2980元及参赌人员1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搜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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