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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37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6
摘要:(2015)普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2月27日生,出生地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暂住本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
(2015)普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2月27日生,出生地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暂住本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其妹夫王伟的身份,提供伪造的王伟身份证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的信任,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余某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承诺待其户籍地本市光复西路光复里307号房产动迁后立即还款。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赃款花用。本市光复西路光复里307号房产动迁后也分文未还且不知去向。

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暂住本市铜川路1780弄65号2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借条,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出租车营运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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