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4年2月14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锋,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及其辩护人曹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艾某某化名李博,通过上海易轩房产长风店,以每月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租借了本市宁夏路122号1617室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协议。被告人艾某某谎称过几天付款,并骗取了该房屋的钥匙。次日,被告人艾某某在58同城网上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同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艾某某在该房屋内,冒充房东,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以每月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付三押一的方式将该房屋出租,被告人艾某某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800元。 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艾某某以每月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付一押一的方式向徐某租借了本市中山北路3620弄2号506室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次日,被告人艾某某在网上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同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艾某某在该房屋内,冒充房东,与被害人张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每月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付三押一的方式将该房屋出租。同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艾某某在骗得人民币12400元后逃离上海。 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被警方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钱某、董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房屋租赁合同、电子回单查询,租金收条、押金收条、房地产租赁合同、照片及房地产租赁协议,网页截图,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张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