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使用号码1525XXX8836的手机自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间多次在上海各区的游戏机房内报警称发现有赌博机后,采用报警威胁的方法,多次敲诈经营者钱财。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普陀路149号1楼动漫台球房游艺厅,采用上述相同方法,通过报警的方式,向该处经营者张某某敲诈钱款,因该游艺厅关门停止营业而未果。 2、2014年4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金沙江路118广场地下一层游戏机房,采用上述相同方法,敲诈该游艺机房经营者郑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14年4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宝山区南华苑路5号2楼维洁网吧,采用上述相同方法,敲诈该网吧经营者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5年1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110报警记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向张某某实施敲诈勒索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