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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7
摘要:(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1号 罪犯叶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了(2010)浦刑初字第2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叶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1号
  罪犯叶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了(2010)浦刑初字第2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叶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以(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9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叶某即被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以(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5)减字第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10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叶某自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叶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5]31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叶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表扬6次、记功3次等奖励。罪犯叶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叶某的认罪书、罚没款收据,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叶某在服刑期间的学习和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和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刑幅度,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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