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10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7
摘要:(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106号 罪犯邵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了(2012)闵刑初字第16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106号
  罪犯邵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了(2012)闵刑初字第16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以(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邵某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5)减字第1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10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5]20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邵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邵某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邵某缴纳了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邵某的认罪书、罚没款收据,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邵某在服刑期间的学习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伟忠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