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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7
摘要:(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6号 罪犯祁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6号
  罪犯祁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祁某被交付执行。
  在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祁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沪铁中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祁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沪司狱北(2015)减字第3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10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5]38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祁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祁某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祁某受到执行机关表扬6次、记功3次等奖励。罪犯祁某已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八百元。
  以上事实,有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祁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祁某在服刑期间的学习、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祁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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