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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7
摘要:(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5号 罪犯黄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5号
  罪犯黄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某被交付执行。
  在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沪司狱北(2015)假字第18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10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经过阅卷和讯问罪犯黄某。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予以假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假意字[2015]18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黄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被减刑后已满一年,仍继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黄某受到执行机关表扬6次和记功3次等奖励。罪犯黄某已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元。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出具了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的相关调查评估意见。
  以上事实,有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黄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黄某在服刑期间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劳动和学习情况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罚没款收据及社区矫正机构所出具的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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