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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7
摘要:(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2号 罪犯冯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2)杨刑初字第6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辰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
(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82号
  罪犯冯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2)杨刑初字第6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辰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八千三百六十八元七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伟杰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八万四千九百九十元六角。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冯某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沪司狱北(2015)减字第3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10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5]40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冯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冯某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记功2次等奖励。
  以上事实,有罪犯冯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冯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学习、劳动情况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情况、附带民事赔偿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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