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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80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02
摘要:(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80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对被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80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洪春
代理审判员 胡健涛
代理审判员 吴循敏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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