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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终字第1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02
摘要:(2015)沪铁中刑终字第1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后某。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2015)沪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后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5)沪铁中刑终字第1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后某。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2015)沪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肖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后某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建议准许上诉人后某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后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后某撤回上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5)沪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亭亭
审 判 员 夏晓虹
代理审判员 金立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顾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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