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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52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12
摘要:(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52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黄浦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叶某有期徒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52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黄浦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叶某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仁利
审 判 员 朱春媚
审 判 员 章丽斌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胥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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