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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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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卫平与上诉人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

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王卫平在(2013)西民一初字第758号案件中主张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里未将奖金部分算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内,如其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发有奖金,应当将奖金部分计算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内,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在该次诉讼中,王卫平主张其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有月奖、季奖及年终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王卫平称其年终奖为15000元,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对其年终奖的主张不予支持。王卫平提交的存单明细上显示有工资等转账记录,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若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发放奖金等财务账目由被告掌握,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王卫平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奖金为930.75元(1319元+2300元+2500元+200元+4850元=11169元),故奖金部分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6701.4元(930.75元×30%×24个月),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应当支付王卫平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共计为36398.88元+6701.4元=43109.28元。2010年3月15日,天空能源(洛阳)有限公司与王卫平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应当支付王卫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未按规定支付王卫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王卫平关于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故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应当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王卫平自2012年3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卫平要求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支付工资16417.58元及利息21617.03元的诉求,因在劳动仲裁时未就该诉求申请仲裁,故该院对该诉求不予审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案中王卫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且对其造成严重后果,故对王卫平提出的精神损害费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王卫平主张的劳务付出费及误工工资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畴,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情况,故对上述两项诉求该院不予支持。

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关于王卫平的赔偿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已超过时效的答辩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是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而未规定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标准情况下,劳动者如何主张经济补偿金及最低补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是对竞业限制未约定经济补偿标准的补充性规定,王卫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主张权利,故其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仲裁未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

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关于王卫平起诉时主张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5702元及利息36239.18元与王卫平在劳动仲裁时的数额不一致的答辩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王卫平在起诉时主张的数额与仲裁时主张的不一致,但都是要求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并不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

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答辩意见,因其与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所约定内容主要是关于资产转让方面,并不涉及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法人资格及债权、债务方面,故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关于主体不适格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卫平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6701.4元;二、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卫平利息损失(以43109.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驳回王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0元,由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承担。宣判后,王卫平、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卫平上诉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明显是枉法裁判。1、关于原告年终奖15000元,原告分明已尽举证责任(证据四之原告举证部分,领取奖金的时间、数额清清楚楚!!!),其却说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试问这不是认定事实错误是什么?!2、精神损害费、维权的劳务付出费、原告因被告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维权而导致的误工工资损失,原告都进行了举证,而且,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致使原告认为“劳动没有意义”、精神崩溃、并由此导致原告一直没有精神去工作!3、被告克扣了原告10%工资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审不予认定明显错误。4、一审只判被告按一般借贷关系来支付利息不对。应依原告这样按数倍计息、以追究、制裁被告的违法行为5、一审法官超级严重拖延办案!8月15日开庭,12月8日才发判决书!判决结果明显枉法、尚且不能自圆其说!三、参见新证据: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其上显示:律师办理仲裁、诉讼都要收费,最低每案3000元,本案共进行了二轮仲裁、一审、二审,仅以一轮计算,本人因维权的劳务付出,以相应的律师费来衡量,最低也需3000×3=9000元,依法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应予以赔偿。该证据与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相应证据相印证,证明一审中原告提出的7799.99元损害赔偿并不是无理、无证据、算多了,而是非常有理、有据、且算少了。证明一审裁判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审判决。二、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卫平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15702元、及其利息48056.29元、工资16417.58元、及其利息24542.64元、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合计20元、精神损害费20000元、维权的劳务付出费9000元、原告因被告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维权而导致的误工工资损失137488.43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