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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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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卫平与上诉人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王卫平辩称:一、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的上诉违反法定程序。民诉法规定上诉必须在收到判决书之后15个工作日内上诉,对法院也规定在收到诉状后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收到判决书是12月10日,一审法院直到1月22日才

王卫平辩称:一、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的上诉违反法定程序。民诉法规定上诉必须在收到判决书之后15个工作日内上诉,对法院也规定在收到诉状后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收到判决书是12月10日,一审法院直到1月22日才通知我去领取空导院的上诉状,已超过时限,以此推定空导院在提交上诉状时已超期。二、空导院上诉状的内容通篇重复。这样的上诉没有意义。其无非是说被告不适格,违反一事不再理。三、适用法律错误。四、认定事实不清。都是重复。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空导院上诉认为其非本案适格被告、王卫平本次诉讼系重复起诉及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等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进行了明确阐述,本院在此不再赘述。空导院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卫平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中遗漏15000元年终奖,应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费、打官司劳务费、数倍支付利息等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审依据转账记录认定的奖金数额有其相应的依据,本案系王卫平与空导院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就补偿金问题产生的诉讼。在本案中,王卫平要求空导院支付精神损害费、打官司劳务费、数倍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卫平上诉认为空导院克扣自己10%工资保密费未退还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王卫平的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又约定“合同终止后两年,乙方(王卫平)不得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按双方约定执行工资收入的10%为保密费”空导院虽辩称并没有克扣保密费,但空导院作为工资支付方,却不能提供每月支付王卫平工资的内容明细,空导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也根据行业惯例,本院确认空导院每月应再支付王卫平保密费400元。原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空导院应在与王卫平合同解除届满二年时支付王卫平保密费400×12×2=9600元,并相应地支付利息。故原审确定的利息起算基数也应调整为43109.28+9600=52709.2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为: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卫平利息损失(以52709.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卫平保密费9600元。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卫平及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各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