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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海泉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8号 罪犯田海泉,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兰考县城关乡供销社下岗职工,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8号

罪犯海泉,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兰考县城关乡供销社下岗职工,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兰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海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宣判后,田海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汴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田海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田海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田海泉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事实的欺骗手段将自己承包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100亩国有土地申报并享受了国家退耕还林政策。2003年至2007年共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107400元,该款用于田海泉等人承包的林地等开支。2009年6月11日,田海泉等五人共同退赃12万元。该犯系从犯。

罪犯田海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海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海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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