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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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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掘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王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和利强

审 判 员  李 盈

人民陪审员  侯敬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树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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